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职权: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必要时修订业主公约以及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全体业主与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3)关注并及时收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协议履行自身职责;
(4)审查年度管理工作规划以及预算资金使用方案;
(5)对公共建筑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6)对业主公约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7)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同时,业主委员会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1)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其工作进展情况;
(2)执行业主大会所做出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积极贯彻执行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督促业主共同遵守,同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遵循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背业主大会的决定,更不能损害到全体业主的
公共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