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抢劫罪罪犯的
刑罚减免依据其服刑期间的表现以及所处的刑期进行判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减刑之后,实际应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首先,对于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最后,对于由人
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减刑有所限制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而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二十年。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