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而言,公司的股东无需为其所投资的公司的
债务承担任何形式上或事实上的
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特定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则这些股东将会被强制要求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1.
虚假出资行为;
2.未能按照约定的
出资比例和时间规定完成资金注入;
3.故意抽走已注入公司的资产以逃避应尽责任的行为;
4.在
公司解散以及
清算过程中,没有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在执行清算方案时,并未得到确认就擅自行动;
6.股东未能在法定期间内主动参与并推动清算工作的进行;
7.由于股东的消极态度导致清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8.在公司解散之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
9.提供
虚假的清算报告,企图以此欺骗
公司注销登记。
《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