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
肇事罪的
定罪量刑之前进行的
逮捕行为,应视为合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已
被拘留收押之人,公安
司法机关若认定其
涉嫌犯罪需予以逮捕,应当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正式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由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全面审查及审批裁决。同样,人民检察院亦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逮捕申请之后的七日内,依法作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