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中国境内,袭击警察的
犯罪行为若导致被
刑事拘留,其
拘留期限通常维持在十日左右,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他们应当在
拘留期届满前的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被拘留者将被释放或者继续被逮捕,刑事拘留程序至此告一段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拘留后提交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因此,拘留所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