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实存在无法被公安机关
立案或
驳回起诉的明显错误情况;
2.获得了全新的充分
证据,足以彻底推翻原先所做出的判决、裁定结果;
3.原判决、裁定中所依赖认定事实的关键性证据有所欠缺,且没有经过质证环节,或者这些证据实际上是
虚假捏造的;
4.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
法规方面出现了严重错误。
在
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
当事人对于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持有异议,认为其存在明显错误,那么他们有权向上诉法院或原审法院提出
申诉,但是在此期间,判决和裁定仍然会继续执行,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
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
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
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