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延期交房的补偿准则,我们的规定是将
违约金设定为每延迟一天即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惩
罚金。若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理由提出减免要求,则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基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其损失为由请求提高违约金金额,那么就应该根据
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