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作为一项举足轻重的经济活动,其所涉金额之巨,对于市场及经济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令
法规,进行政府采购时,一般原则上应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之时起的三十天之内,与其共同签署
采购合同。此举旨在确保采购流程的公正透明以及合规合法,且有助于维护供应商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有义务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合同副本以备查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和交易对买方和供应商均具有
法律效力。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通知书后改变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者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