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执行:当产生具有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及
刑事判决或裁定时,相关
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可通过向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样地,执行员亦可根据情况,在经过审判员同意下进行执行工作。
2.法院
立案受理:如有任何人或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均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则应裁定撤销或纠正该执行行为;反之,若理由不成立,则应裁定驳回该异议。
3.申请复议:对于裁定结果不满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法定
执行期限仍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法院向
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相应义务。若
逾期仍未履行,则应
强制执行。
同时,若被执行人存在可能隐匿、
转移财产等情形,执行员可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
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需出示相关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制作执行情况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