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荒地的
征地补偿权益分配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其归属权应属于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获得
土地征收补偿款项后,必须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召集全体村民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深入商讨,并在此基础上,将该笔款项在所有具备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之间平均分配。而针对
安置补助费用的
处理方式,则遵循特定的规定,即向在
土地承包期限内失去
土地使用权的
承包方进行分配,且归属于这些
土地承包人个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
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