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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补偿损失的期限有多长

张** 北京-丰台区 企业拆迁咨询 2026.01.03 03:57:11 389人阅读

停产停业补偿损失的期限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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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没有全国统一法定标准,需结合具体情况和地方规定确定。依据相关法规,补偿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2.各地确定补偿期限的方式多样。一些地区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若无法确定则按六至十二个月计算;另一些地区根据被征收人实际经营状况、恢复生产能力等评估确定合理期限。
3.非征收情形下的停产停业损失,要依据合同约定或侵权责任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损失发生期限认定。
4.解决措施和建议:要明确具体补偿期限,可参考当地征收补偿细则,也可咨询专业机构。

2026-01-03 08: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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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地方规定来确定。
2.按照相关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定。
3.实际中,各地一般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补偿期限。有的地方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无法确定的按六至十二个月算;有的地方会根据被征收人实际经营状况、恢复生产能力等评估确定合理期限。
4.若不是征收情形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要依据合同约定或侵权责任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损失发生期限来认定。
5.想明确具体补偿期限,建议参考当地征收补偿细则或咨询专业机构。

2026-01-03 07:3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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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无全国统一法定标准,要结合具体情形和地方规定来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补偿需考虑房屋被征收前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
(2)各地一般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期限。有的地区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难以确定时按六至十二个月计算;有的地区根据被征收人实际经营状况、恢复生产能力等评估确定合理期限。
(3)非征收情形下的停产停业损失,要依据合同约定或侵权责任规定,结合实际损失发生期限认定。

提醒: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确定较复杂,各地差异大。建议参考当地征收补偿细则,遇到问题可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07:0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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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面临房屋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先查阅当地征收补偿细则,了解本地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的规定。
(二)若细则中未明确,咨询当地专业的法律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三)对于非征收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查看相关合同约定,按约定确定期限;若涉及侵权,依据实际损失发生期限认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6-01-03 05:0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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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无全国统一法定标准,需结合具体情形和地方规定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实践中,各地一般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明确补偿期限,比如有的地区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无法确定时按六至十二个月计算;有的地区根据被征收人实际经营状况、恢复生产能力等评估确定合理期限。若不是征收情形下的停产停业损失,需依据合同约定或侵权责任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损失发生的期限认定。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建议大家参考当地征收补偿细则,若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了解当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的具体规定。

2026-01-03 04:18:3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车损险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2、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3、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4、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5、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二、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车损险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2、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3、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4、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5、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二、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车损险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2、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3、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4、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5、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二、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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