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主题:
仲裁管辖权及仲裁
管辖权异议仲裁管辖权,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根据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特定情形依照
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享有审理特定争议事项并对此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仲裁管辖权异议,即是针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确定审理案件以及做出裁决之权力所提出抗辩,通过这种方式确认或否认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此类争议拥有的管辖权。在商业事务
纠纷之中,管辖权问题成为
仲裁流程中的首要且关键性的议题。
关于仲裁管辖权的存在与否,对于仲裁庭乃至当事人都意义重大,因为其是
仲裁程序顺利开展的基础与前提条件。若仲裁管辖权存在疑问,则有可能使得即使已作出了仲裁裁决,亦有可能遭到法院撤销或者拒绝予以
强制执行。因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务必认真审查合同中所附带的仲裁条款是否能据此享有管辖权,以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导致仲裁裁决作废的风险;
其次,如接到仲裁通知后,对仲裁庭的
管辖产生疑惑,应尽快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这将为我们掌握
诉讼主导地位发挥出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