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
拆迁的行政和
民事诉讼领域中,其法定
有效期限分别规定为六个月以及三年的时间区间。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
诉讼时效计算方法是,从有关
当事人最终理解并理应获悉所涉
行政行为发布之日,或是权益因该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之日起出发,若超出这一时间跨度达二十年之久,则将不受法院的额外受理处理。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
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