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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睇监控都没发现同现场不符是谁的责任

首要之务,我们需明确的是,交管部门是负责交通监控设备的安装,养护以及管理工作的主要机构。因此,若交通监控记录与现场实际状况有所出入,其原因可能包括设备故障,养护问题或者人为操作失误等等。在此种情形下,交管部门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然则,对于确切的责任归属,必须依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举例来说,倘若交通监控设备自身存在故障或瑕疵,导致记录出现偏差或失实,则责任可能主要由设备制造厂商或供应方承担。或者,如果因交通监控设备的安装,养护或管理方面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致,记录难以反映出真实场景,那么相应的责任将有可能落在交管部门身上。
值得关注的是,即便交通监控记录与现场情况存在差异,也不能由此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和情境进行全面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总体而言,交通监控记录与现场状况不符时的责任归属,必须依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而且可能牵涉到多个责任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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