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征地拆迁专题 > 土地承包专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到期地上作物归谁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到期地上作物归谁

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若未得到续签,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将回归其合法所有者。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我们应明白这并不影响此前已经生效的租赁合同效力。关于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有必要进行解释,该费用主要是指当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建设而依法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需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用于弥补地上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的土地,如果在拟定征地协议之前已经种植了某种青苗或者已有了某些地上附着物,那么也应对这些因素予以适当考虑并给予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在征地方案签署后强行耕种或修建的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则一律不得给予补偿。这些决定皆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作出。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应根据“拆下何物,就需要补充回同样之物;拆掉多少,其价值绝不低于原状”的原则来确定。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我们应该根据原有的房屋结构特点以及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
至于补偿标准,则应当参考当地现行的市场价格分别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新修订:2024-08-0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