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之下,蒙受双亲关怀爱护的儿童,是能够获得
领养手续的。在此期间,以下类型的
未成年人,均能够获得合法的
收养权利:
首先,那些失去父母庇佑的无依儿童;
其次,指那些无法寻找到其生身父母踪迹的未成年人;
再次,则为那些由于其生身父母存在某种特殊困难而无力承担起
抚养责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
送养人:
(一)孤儿的
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