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九级伤残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据其所达到的
伤残级别支付一笔性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该金额按照固定比例确定,即九级伤残的对应金额是9个月的个人
工资总额。
2.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或聘用合约届满时予以终止,或是劳动者主动选择结束与其之间的任何长期关系(如劳动、聘用等)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划拨一笔款项作为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同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向劳动者发放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