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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没住院,向对方索赔该怎么做

自** 黑龙江-牡丹江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25 07:44:41 347人阅读

骨折没住院,向对方索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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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住院骨折索赔可按收集证据、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协商赔偿三步进行。收集证据是关键,需保留事故现场照片、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等,以此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时,常见的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依据不同标准计算。

若想顺利索赔,有以下建议:
1.收集证据要全面及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索赔。
2.计算赔偿金额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确保各项费用计算准确。
3.协商时保持理性和冷静,若自行协商困难,可借助交警部门。若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5 13: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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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是索赔的基础,全面且有效的证据能有力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为后续索赔提供坚实支撑。像事故现场照片可直观反映事故情况,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归属,诊断证明等则体现骨折的损害程度。
(2)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需依据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依据,确保费用真实合理;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计算要符合法定标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协商是解决赔偿问题的常见方式,既可以自行与对方沟通,也能借助交警部门组织协商。若能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可高效解决纠纷。若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由法院依法判决责任承担。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协商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记录。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12:1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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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
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比如事故现场照片要清晰反映现场情况,各类医疗相关材料要妥善保管,避免丢失。

(二)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
准确计算各项赔偿金额,对于误工费等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确保赔偿金额合理合法。

(三)协商与诉讼
协商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若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25 11:2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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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留存事故现场照片、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和医疗费票据等,证明侵权与损害情况。
2.确定赔偿:赔偿项目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医疗费按票据,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与收入,护理费参照护理人员收入,交通费以票据为准。
3.协商或诉讼:可自行或经交警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签协议;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索赔。

2026-01-25 11:1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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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住院骨折索赔可按收集证据、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则起诉的步骤进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未住院骨折索赔时,收集证据是关键的第一步,像事故现场照片、责任认定书等能证明侵权事实,诊断证明、病历等可证明损害后果,这些证据是后续索赔的基础。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是明确索赔的具体范围,不同赔偿项目有相应的计算方式,确保索赔合理合法。与对方协商是解决纠纷较为便捷的方式,若能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可高效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如果在索赔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5 09:23:3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发生工伤,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等病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结果,主张公司赔偿。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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