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遇险者的求援置之不理,是否会
触犯法律并面临
刑事处罚,还需要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考量。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有一类
犯罪行为被称之为“不作为罪行”,其含义就是行为主体原本应当承担某种义务,却选择了拒绝履行,当这种拒绝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或是出现恶劣情节时,便被定义为
犯罪。那么,具体到见死不救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深度剖析:
首先,行为者必须承担起某种特定的积极行为责任;这个责任可能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儿女应尽有的救助义务)、职业或工作中的要求(如医生对患者的援助行为),抑或是因为行为者自身的行为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境地从而产生的义务(比如,将他人撞击受伤后,有义务将其送往
医疗机构治疗)等。
其次,行为者必须具备履行这一特定义务的实际能力却未能实施此行为,并且由于某些
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继续完成这一义务。
最后,行为者的不作为行为必须直接促成了危害后果的产生,也就是说,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联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