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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反诉


1.反诉的提起方式。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特有产物,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却是被许可实施的。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民事诉讼,但由于当事人双方的主体地位同等并且处于同一平台之上,故此,我们应当准许其使用反诉策略。
2.反诉的管辖权限。关于在审理原诉的法院是否必须具备对此反诉案的管辖权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举例说明,如果作为反诉请求的单独案件提请时,受理本次原诉的法院并不具备相应的管辖权,那么该院是否能够予以正文受理,以及此种情况下的反诉能否构成事实上的存在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来看,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之内,那么受理此次原诉的法院便可以依法接受此案,进而使得反诉得以生效。这样的观点在涉外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已得到了充分的印证。
另外,对于有权享受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当他们主动向驻地国法院发起诉讼时,如果被告采取反诉措施,那么,此类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将失去其在涉诉案件中的法定权限,当前次原诉涉及的法院亦有权对原诉和反诉双方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至于级别管辖方面,如果作为反诉请求的单独案件应当由级别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判,或是作为反诉请求的案件理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受理,那么,原诉与反诉都可以一并交由正在审理原诉案件的法院来处理,换言之,反诉以递交给正在审理原诉的同一个人民法院为最佳选择,同时在立法层面要有明确的条文加以确立。
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反诉在诉讼程序中所处的阶段尚无明确定义。在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倾向于认为反诉最好在答辩环节积极提出,而在拖延至一审法院进行法庭辩论并结案之后,则最为晚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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