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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包含什么

刘** 江苏-常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8 16:37:46 310人阅读

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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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有多种类型,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级别管辖按案件影响范围和性质划分,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普通案件,中级法院受理重大涉外等特定案件,高级法院受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受理全国有重大影响及认为应自己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明确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议当事人了解管辖规则,起诉前选对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浪费时间和精力;法院应严格按规定确定管辖权,确保司法程序合法公正。

2026-01-18 20: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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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级别管辖明确了不同层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基层法院负责普通一审案件,中级法院处理重大涉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及特定类型案件,高级法院受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则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及认为应自行审理的案件。这有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确保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方便被告参与诉讼。合同纠纷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侵权纠纷可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起诉,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空间。
(3)专属管辖针对特定类型案件,如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纠纷,规定了特定的管辖法院,保障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提醒:
在选择法院起诉时,需准确判断案件适用的管辖规则,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诉讼进程受阻。不同案情适用的管辖规定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9:1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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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先判断级别管辖。如果是普通一审案件,通常向基层法院起诉;若是重大涉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特定类型案件,考虑向中级法院起诉;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可找高级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最高法院认为应自己审理的案件,由最高法院受理。
(二)接着看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是合同纠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侵权纠纷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最后考虑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港口作业纠纷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6-01-18 18:5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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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受理案件管辖分为多种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一审普通案;中级法院管重大涉外、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及特定类型案;高级法院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最高法院管全国有重大影响及自认为该自己审的案。
3.地域管辖:通常“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4.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

2026-01-18 18:4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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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受理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不同类型管辖有不同的受理规定。
法律解析:
在级别管辖中,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普通案件,中级法院受理重大涉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及特定类型案件,高级法院受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受理全国有重大影响及认为应自己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则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了解这些管辖规定,能让当事人准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如果在实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不确定管辖法院,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18 18:08: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为案件的管辖,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管辖权的关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对于专属管辖,应当主动关注,在发生疑问时,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应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遵守了管辖规定;而对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则不必主动予以关注,而要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抗辩时,才应予以关注,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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