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领域内,
行政责任的表现形式往往集中于困扰初期阶段,尽管部分病症尚未显现出明显的特征,但微妙的“较劲”现象悄然出现。此类不当行为如若未能及时得到纠正和处置,可能会导致承受交通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即罚款金额达到20元及以上,而最高则可达200元。
相较于早期阶段的行政责任,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的上述“较劲”现象若进一步恶化,极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责任惩罚。据悉,
行为人严重程度加剧并显露无疑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
危险驾驶罪嫌疑的
犯罪嫌疑人。倘若其尽职尽责的“较劲”行为触犯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他们就将会遭受
刑事制裁,也就是可能被判处数年
有期徒刑乃至更长时间的监禁。
值得注意的是,若违反相关规定,驾驶员因驾驶技能不足或是因对方未能充分掌控车辆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话,便应当按照各自的过失比例来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举例来说,如果某次事故的责任方由驾驶员担任,那么他便需负责支付事故受害者的
医疗费用等各类
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