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委托之事项,受托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办理,除非事先获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或者在此种紧急状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根本利益,方可适当转托他人代处理;
2.尽心尽力遵循并执行委托人的严格指示之责任与义务;
3.承担随时向委托人详细、及时汇报所委托事项进展状况的义务。
《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