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明文规定,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
当事人的陈述;
其次是非
书面形式的信息记载,如
书证、
物证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此外还有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等。而在现代社会中,使用手机创建相册,有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用以证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关键性
证据,如照片、录像以及录音等;当然,这些证据必须清晰明确且真实无伪,不可凭一时冲动或者偏见做出不准确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非书面文件记录,如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
(三)视听素材;
(四)电子数据库;
(五)
证人的证词;
(六)专家的鉴定报告;
(七)搜寻笔记等;
(八)现场勘探记录。只有经过谨慎审查并确认无误后,才能作为裁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