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当
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若机动车的实际操作者与所有权归属者并不相同,且在此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并无任何过失行为,则应由实际操作驾驶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所有权人无需承担此项责任。
然而,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所导致的伤害结果,归咎于车辆自身存在的问题,则可首先启动用于保障机动车行驶安全的强制性保险,要求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以满足受伤害者或受损财产的
赔偿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
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