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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里连带责任会怎么进行判决

廖* 江苏-南京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11 04:06:32 497人阅读

交通事故里连带责任会怎么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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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所有人若存在过错,如车辆有安全缺陷未修复、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使用等,需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他人套牌的,需与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受害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连带责任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应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套牌的,与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连带责任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2026-01-11 10: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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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若存在过错,比如车辆本身有安全缺陷、把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使用等,需与实际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挂靠的实际经营者和被挂靠的单位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套牌机动车引发事故,如果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允许他人套牌,该所有人需与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时,会先明确各责任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大小;若难以确定责任比例,各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受害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额赔偿;连带责任人支付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回对方应承担的份额。

2026-01-11 09:0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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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交通事故中连带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责任主体,符合法定情形的相关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连带责任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相应份额。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时,如车辆存在缺陷未及时维修、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等,需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套牌机动车发生事故,若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套牌,需与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时,会先确定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及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若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向任一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连带责任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遇到交通事故涉及连带责任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自身的责任范围或维权路径。

2026-01-11 07: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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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判定需依据具体情形明确责任主体,法院会结合各相关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确定责任,受害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额赔偿,履行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相应份额。

1.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的连带责任情形。车辆所有人若因车辆存在缺陷未及时维修、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等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需与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经营机动车事故的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方与被挂靠方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则适用于所有挂靠经营情形,无论被挂靠方是否直接参与运营。

3.套牌机动车事故的连带责任。套牌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若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行为,该所有人或管理人需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连带责任的判决与追偿规则。法院判决时会优先确定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及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大小,若难以明确责任比例,则各主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金额,连带责任人完成赔偿后,可向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追偿其应分担的部分。

2026-01-11 06: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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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时承担连带责任。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使用,或者车辆本身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车辆所有人需与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经营情形下的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套牌机动车事故中的连带责任。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且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连带责任的划分与追偿规则。法院判决时会根据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连带责任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就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提醒:
交通事故涉及连带责任时,需收集能证明责任主体过错的相关证据,如车辆缺陷检测报告、驾驶人资格证明等;若作为连带责任人被索赔,赔偿后可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应承担份额,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1 04:47:0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您好,针对您的判决连带责任怎样申请执行问题解答如下,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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