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已被依法准予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须严格遵循诸多规定,如不得擅
自离开
户籍所在地设置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然而,此项
法规并未对取保候审能否预先离境一事作出详尽说明。依照第七十一条表述,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在充分尊重并恪守相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有权利在
取保候审期间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只要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能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便具备了提前离境的可能性。然而,实际操作中能否提前离境仍需视具体情况及执行机构的审批结果而定。若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可能面临
保证金被没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甚至被
监视居住、
逮捕等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