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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阶段去外地怎么办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范围。若有必要前往异地,则必须事前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备,待获得批准后方能成行。如若未经批准便擅自离境,将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届时执行机关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同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若需前往外地,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向执行机关进行申报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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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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