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片形式的合同原件有效性问题,我们需要将其与其他
证据相配合进行佐证。
当涉及到
履行合同情况的票据之类的相关凭证能更好地支撑图片中的内容时,这样的照片方可被法律视为有效依据。
换句话说,若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合同确凿存在,并且合同签署的另一方也对此表示认同,那么手机拍摄的合同实际上仍可具有相当大的
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注意合同必须具备有效性的基本要素,即
签订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必须都拥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他们的意愿都必须真实明确,同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更不能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损害。
然而,在特定的法律场景中,比如
诉讼过程中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时,按照相关规定我们必须要采取原始的证据形式。
因此,如果手机拍照的合同作为关键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法院可能会对此类的证明效力持较为谨慎的态度,甚或可能有认为其无证明价值的可能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
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
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
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