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金山区法律咨询 > 金山区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 介绍人在法律上承担什么责任

介绍人在法律上承担什么责任

刘** 上海-金山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6.02.09 00:59:34 329人阅读

介绍人在法律上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人都在看:
金山区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金山区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介绍人的法律责任因具体行为和场景而异,单纯介绍认识一般无责,居间合同中违规、作保证承诺或参与不法行为则需担责。
法律解析:
介绍人若仅促成双方结识,没作出担保等额外行为,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居间合同里,介绍人作为居间人,有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相关事项的义务。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仅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像房产中介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若介绍人对一方行为作出保证、承诺,或参与欺诈等不法行为,要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如为借款人担保需在其违约时担责,参与诈骗可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大家在涉及介绍人相关事务中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9 08:09:00 回复
咨询我

介绍人的法律责任因具体行为和场景而异。单纯介绍双方认识且无担保等额外行为时,通常无需担责。

在居间合同里,介绍人作为居间人需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相关事项。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仅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像中介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

若介绍人作出保证、承诺或参与不法行为,则要依约或依法承担责任。如为借款人还款作担保,借款人违约时介绍人要担责;参与诈骗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介绍人应明确自身行为边界,避免随意作出保证或承诺。
2.作为居间人,务必如实报告信息,保障委托人权益。
3.不参与任何违法欺诈行为,以免承担法律后果。

2026-02-09 06:22:5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单纯介绍双方认识,且未作出担保等额外行为时,介绍人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
(2)在居间合同里,介绍人作为居间人,有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相关事项的义务。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仅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像中介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就属于此类。
(3)若介绍人对一方行为作出保证、承诺,或参与欺诈等不法行为,要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比如为借款人还款作担保,借款人违约时需承担担保责任;参与诈骗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介绍人应明确自身行为性质,谨慎作出保证和承诺,如实履行报告义务,避免陷入法律风险,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2-09 05:27:07 回复
咨询我

(一)单纯介绍双方认识,未作担保等其他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可放心进行正常介绍活动。
(二)作为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需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相关事项,不能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避免损害委托人利益,否则会面临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后果。
(三)不要随意对一方行为作保证、承诺,更不能参与欺诈等不法行为,不然要依约或依法承担责任,包括担保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6-02-09 03:43:51 回复
咨询我

1.单纯介绍双方认识,未作担保等行为,通常无需担责。
2.居间合同里,介绍人是居间人,需如实报告订约事项。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仅没报酬,还得赔偿损失,像房产中介隐瞒房屋质量问题。
3.若介绍人作保证、承诺或参与不法行为,要依约或依法担责,如为借款担保需担责,参与诈骗可能负刑责。

2026-02-09 01:51:03 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