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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不履行该如何处理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之明文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得以达成合意谅解,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应对此给予充分关注,倾听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观点和意见,以全面评估和解之自愿性及其合乎法律规范性,并赋予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之权利。
对于达成合解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因应从宽处理的适宜建议,人民检察院同样可向人民法院提供从宽量刑的合理意见。
对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者,人民检察机关可根据事实提出不起诉决定。
而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依法对被告人施予从宽处理的待遇。
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须对被告人采取更加宽容的司法态度,若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时,应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
如所处法定最低刑依然较重,应适度减轻处罚;
若综合全部案件情节发现,被告人之犯罪行为并不足以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亦可作出免除处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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