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必要且合法的做法。
在涉及到
民事赔偿的问题上,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与其所协助的罪犯一起给受害者带来了损失,因此他们均有义务对受害者进行
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被告方的
犯罪行径所导致的物质损失情况下,被害者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权利发起附加
民事诉讼请求。
倘若被害者已经离世或失去
行为能力,则由被害者的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属代为行使上述权利发起此类
诉讼。
若涉及到国家财产与
集体财产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发起
刑事公诉的环节亦可提出附加民事
诉讼请求。
此外,针对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这一问题,通过向受害者
赔偿相应损失,
犯罪嫌疑人可据此争取到从轻乃至
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严格的法律制度,知晓他人正在滥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为其实施这一
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或是提供广告宣传及支付结算服务等帮助的情形若是
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罚,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而单位犯有前述罪行的,将会面临单位罚金
处罚,并且还需对直接担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承担
主要责任的人员按照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但若出现前述两种
违法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更为严重
罪名的情况,则应依照处罚较重的那项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