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之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之
违约责任、实施补救措施之责任以及
赔偿损失这三种主要违约责任形式。
对由于
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额,规定其数额必须相当于违约直接产生的实际损失状况,其中既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全部收益,也囊括了由于违约而失去的所有机会成本。
然而,违约方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
赔偿总额,原则上不应高于该方在
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到或理应能预见到的因为违约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和损失总和。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