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不动产的人士在满足以下情形时,将被赋予行使
退房权利:
首先,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所签约的协议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即通常认识中的“
逾期交房”。
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相关法律规定了可允许的延期交付房屋的最长期限,范围从30天到90天不等。
若超过这一期限,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房屋交付行为,
购房者即可申请退房,并且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预
付定金的两倍或者支付房价利息。
其次,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比如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若存在此类状况购房者有权退房的话,购房者也可以依法提起退房诉求。
最后,即使购房者符合
商业贷款或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有条件,但因为开发者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时购房者也具备提出退房的正当合法理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