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缺失时,
当事人仍然具备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的资格,这可以被视为针对
合同无效性的明确指控,或称为确认之诉。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实质上为一种
形成权,因此并不会受到通常意义上的
诉讼时效的制约。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必然会产生返还财产以及
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后果,而这些法律后果正是基于合同被确认无效而依照法定程序所产生的结果。
同样地,这也符合合同无效制度的内在本质要求,因为只有这样,各方当事人才能恢复至协议签署前的原始状态,以保持
法律关系的平衡。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