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
代理人之契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范畴。
所谓无权
代理人契约,即表明无
代理权限之人以他人名义进行
民事行为并同相对人签署的合约。
此类由于无权代理所达成的合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范畴,倘若未经被代理人确认和同意,则对被代理人不产生
法律效力,且应由
行为人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相对人有权采取措施督促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给予肯定答复或确认。
若被代理人未能作出回应,则默认其拒绝承认该协议的效力。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