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继承人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其将会失去
法定继承权利:
首先,故意实施侵害被继承人生命的
犯罪行为;
其次,采取残忍手段争夺遗产,导致其他人去世;
第三,有意抛弃或冷落被继承人,甚至对被继承人进行有伤社会伦理的虐待;
此外,恶意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遗嘱,且情节极其严重者;
最后,采取欺骗或威胁手法,以促使或阻止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并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
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