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方面,若自身经济条件难以满足孩子基本生活与教育所需,应考虑孩子成长,可暂不争取抚养权,待经济状况改善后再做打算。
(二)健康方面,患有严重传染性或精神类疾病时,为孩子健康着想,可先积极治疗疾病,而不是此时争取抚养权。
(三)习惯方面,存在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需先改正自身问题,营造良好成长环境,再考虑抚养权问题。
(四)工作方面,工作性质导致无法陪伴孩子,可考虑换工作或调整工作安排,否则不宜轻易争取抚养权。
(五)犯罪方面,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应认识到自身情况对孩子的不利影响,暂不争取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量以上情况,以保障孩子权益。
以下情形或成放弃抚养权的理由:
自身经济差,无法为孩子提供稳定生活和教育,法院为保障孩子权益,或不支持其抚养权诉求。
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疾病,可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对孩子成长有负面影响。
工作特殊,长期出差或工作时间长,不能给予孩子足够陪伴。
有违法犯罪记录,特别是暴力、性犯罪,法院认为不适宜抚养孩子。
结论:自身经济状况差、患有严重传染性或精神类疾病、有不良生活习惯、工作性质特殊无法陪伴孩子、有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可能成为不争取抚养权的理由。
法律解析: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判决抚养权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原则。自身经济状况差无法保障孩子生活教育条件,严重疾病可能危害孩子健康,不良生活习惯会给孩子带来负面示范,特殊工作性质导致缺少陪伴,违法犯罪记录尤其是涉及暴力和性犯罪,这些都会让法院认为其不适合抚养孩子。如果大家在抚养权争取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会影响抚养权争取,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在抚养权争取中,自身经济状况差、患有严重疾病、有不良生活习惯、工作性质特殊以及有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可能成为不被支持争取抚养权的理由。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障。
为避免这些情况影响抚养权争取,可采取以下措施:
1.提升自身经济能力,通过努力工作、提升技能等方式,确保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2.积极治疗疾病,改善健康状况,为孩子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3.摒弃不良生活习惯,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
4.选择更适合照顾孩子的工作,保证有足够时间陪伴孩子。
5.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1)经济状况是法院判定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若自身经济差,无法保障孩子生活与教育,法院为保障孩子权益,通常不会支持其抚养权诉求。
(2)健康状况也至关重要。患有严重传染性或精神类疾病,会对孩子健康成长造成威胁,法院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此类人。
(3)不良生活习惯会给孩子带来负面示范。像吸毒、酗酒、赌博等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价值观形成,法院会予以考虑。
(4)工作性质影响陪伴时间。长期出差或工作时间长,不能给予孩子足够陪伴和照顾,不符合孩子成长需要。
(5)违法犯罪记录,特别是暴力犯罪、性犯罪等,会让法院认为其不适合抚养孩子。
提醒:抚养权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案情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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