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权衡方面,通常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其等同于优先权,而是应当予以更为细致的分析和理解。
首先,
承包人享有请求法院依照相关
法规将该工程拍卖的权力,并可从中获取相应的收益作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然而,若房屋买受人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话,则承包人在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方面便无法超越买受人。
其次,优先受偿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赋予了特定
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乃至高于其他
物权所有人的受偿特权。
再者,优先受偿权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1.这是一种无需通过
破产程序即可行使的,对于特定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力;
2.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确认,此处的“特定财产”主要指的便是施行债权
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
破产财产中持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上得以设立;
4.
债务人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务必是在上一次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间内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