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相互扶助的义务,然而,这道义务实际是受限制的,仅当父母双亲已经离世或是丧失了履行
扶养职责的能力并且兄长或者姐姐具备支承能力时,他们才有可能对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承担起
赡养责任;
再者,只要是由兄长或者姐姐亲手
抚养成人的弟弟妹妹,在兄长或者姐姐年老力衰而丧失劳动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弟弟妹妹方能负有扶助兄长或姐姐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