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人应负担之
债务额度,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比例。
然而,法例仅对
保证责任进行了一般
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分类。
若属一般保证责任,则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
仲裁部门裁决且无法通过对债务人资产的破产强执程序得到清偿之前,保
证人均享有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自身保证义务的权利。
反之,若为连带保证责任,则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法定预约情况之时,债权人均可选择要求债务人兑现债务而非要求保证人在其承诺的
担保额限度内予以支付。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