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共同负担了还款责任后,对于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双方
当事人充分协商解决;
如果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由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将该不动产判定给
产权登记的一方,而对于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部分,将被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负债。
至于夫妻双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贷款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
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当由
不动产登记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