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破裂进行
离异之际,婚姻双方
当事人应对各自的财富与权益进行明确划分。
在此过程中,以下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单方的私人财物:
首先,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均可界定其为该方的
婚前财产;
其次,当一方由于遭受
人身伤害而得到的相应
赔偿或补偿亦可以视为是其个人财物;
此外,根据
遗嘱或赠与契约中所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应当被视为属于
个人财产范畴;
第四,对于专属于某一方所有、且主要用于日常生活使用的生活用品,也应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最后,在决定
离婚之时,如果某一方尚未实际获取到经济上的满足感,则其所持有的
知识产权以及人身保险金等亦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来看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