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有效性要求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倘若在条款中排除了对方的核心权益,那么此类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表现出了合理性不足的免责情况,过度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或是对对方提出过度的责任承担要求,亦或是严重限制了对方的法定权益,那么这类条款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若任何格式条款造成了对方人身上的伤害,抑或是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故意或者因重大疏忽导致对方财产上的重大损失,这类型的免责条款也会被判归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