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素通常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对合同的主要核心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
倘若仅存于对合同的次要方面或细枝末节发生误解,同时并不涉及到合同的宗旨以及双方
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与责任分配,那这种误解便不能被视为重大误解。
其次,
行为人在误解的基础上做出了表意的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误解与其表达的真实意愿之间具有直接的、密不可分的因果联系。
最后,误解的起源必须是行为人自身的过失造成的,主观意识上并无明显的故意痕迹。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