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首先,本案触犯者需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批并授权采集、供给血液或创作、销售血液制品的部门;
其次,被告人在主观活动中必须体现出过失行为;
再者,该
犯罪行为所针对的直接受害者为国家对血液与血液制品的严密管控制度以及公共卫生的正常运行;
最后,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存在未经许可而进行的非法采集、供给血液或创作、销售血液制品的行为,且这些产品未能达到国家明确制定的严格标准,涉事机构的这种行为足以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
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