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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之非法解除与所须承担之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继续履行,即法院或仲裁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制债务人在特定期限之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债务
(二)赔偿损失,即是指由于违约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以给予对方向责任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以及(三)支付违约金,对于合同债务人未能履行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有之义务的,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惩罚性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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