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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关于缓刑期满再次犯罪是否应被视为累犯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争议。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基于罪犯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不再违反法律规定等因素,决定不再对其执行原来的有期徒刑罚金刑。
这是因为,缓刑本身就是一种替代性的刑罚方式,旨在给予罪犯重新做人的机会。
然而,这种情况与成功获得假释的结果有所不同。
假释期间,罪犯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撤销假释并执行原判刑罚的风险。
因此,如果罪犯在缓刑期满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则不能被认定为累犯。
但是,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再次犯罪,那么他将会被视为累犯,并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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