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并已经依法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的
按揭型房地产,即便
借款人尚有未偿还完毕的银行
按揭贷款,亦不得据此将该房地产视作尚未取得所有权之状况,从而排除其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的权利。
在
婚姻诉讼中,当某一方以按揭方式
购房之际,他或她与银行之间便已建立了基于此房产的
担保交易和
债务关系(倘若在婚内期间,另一半也参与了共同还款义务,实质上便是以夫妻合法
共有财产清偿其中一方的个人
婚前债务;
离婚之时,应当赋予权属性较强的那一方相应的补偿权益),这并不妨碍对该按揭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其公平分割作出严谨、公正的裁决认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