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若一方已独立完成
购房,并已然全额支付全部房屋价款且依法获得所有权之房产,无疑是该方的婚前置产,归属为其个人特有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富。
然而,倘若在婚姻之前,有一方自行
出资购
买房屋,但因某些特殊缘由而选择将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此举被视作对伴侣的一种
赠予行为。
在此类情况下,该所购置之房产便会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